现将《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保护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面向人民生产生活、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以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为导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依据,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为标准,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9.《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
依法规划的原则;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的原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强制性原则;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区范围,是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
1.根据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等级、性质和承担的综合气象探测任务及布局特点,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2.界定清晰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和控制的范围,实现限建落地;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行为提出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要求;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1.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临汾市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具置详见下表。
3.为保护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本规划主要对位于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外1000米范围区域的气象探测环境及所有气象设施进行保护。主要包括:
(2)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 米、其他方向2000 米,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3)在观测场1000 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1)障碍物控制区的划定:在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应划定障碍物控制区,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为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1000米。
(2)国家基本气象站控制区内障碍物的限制要求: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控制区内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的有关规定,结合临汾市现状及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控制保护范围。控制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范围和一般保护区范围。
观测场外围1000米内为核心保护区范围,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本体界线、建设保护范围界线、建设控制地带界线.本体范围划定及保护标准。
在对观测场本体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后,落在1:1000的规划图上。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构)筑物。
⑤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⑥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 1/10 的建筑物、构筑物;
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控制区内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1000米的距离划定保护区,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需小于1/10,障碍物高度计算公式:H≤D/10米(本高度值均为相对高度值,基准高度为观测场高度);其中H代表该点的相对高度,D代表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通过上式计算出1000米范围内障碍物最高点海拔高度控制要求如下表:
⑦国家基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 5°(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高度计算:H≤D×tan5°)。
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60.5°—119.5°)和日落方向(240.5°—299.5°)内(此方向内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度,即障碍物最高点相对高度:H≤D×tan5°(本高度值均为相对高度值,基准高度为观测场高度)。其中H代表日出日落方向的相对高度,D代表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
观测场外围最多风向的上风方 90°范围1000-5000 米地区和观测场外围其他方向 1000-2000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1)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 90°范围内 5000米、其他方向 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1.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临汾市尧都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设立显著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3.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进行查处或者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1.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近期,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应按相关规范完善场地、气象观测设施建设,采取工程性保护措施保障场地安全,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周边障碍物进行筛查、核实、拆除及管控。
依法将本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服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家安全、无线电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市气象局应当将临汾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和具体要求等报告市政府。
市、区两级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实施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区及其有关单位进行备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划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审批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应当将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
尧都区及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临汾市气象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由临汾市气象局组织编写,并报发展改革、工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生态环境、国家安全等有关单位备案。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本规划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本规划所称障碍物,是指观测场以外高于观测场地平面1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作物等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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